北京地铁地铁禁食条款再次被删室内禁烟适度放开万芳
北京地铁:“地铁禁食”条款再次被删 室内禁烟适度放开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和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报告,地铁内乞讨、卖艺最高将面临1000元处罚,散发广告最高面临1万元处罚, 地铁禁食 条款再次被删除。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赞助等。室外禁烟区进一步扩大;室内禁烟适度放开,但单人办公室仍然禁烟。
室外新增两类 禁烟区域
对于室外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此前一审稿列举了七类。二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禁烟范围变为九类:
1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官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3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
4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
5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机构。
6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7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其中,第五类和第八类为新增禁烟区域。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在审议中代表认为,应适当扩大室外禁烟范围,尤其是妇女、儿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区域,应纳入禁烟范围。
地铁内
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
乞讨、卖艺、散发广告是地铁内常见的 老大难 问题。一审中,一些委员和城建环保委提出,这会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应纳入禁止行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乘客行为应当根据引发地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生活实际、执法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在 禁止行为 中增加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行为。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 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 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今后地铁里再有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市民都可以依法举报,相关部门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罚则进行相应处罚了。
地铁禁食 再次被删
此前一直备受市民关注的 地铁禁食 条款,在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中被取消。
今年2月,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并对 地铁禁食 规定了罚则。该条款引发市民热议。随后,市政府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条例(草案)稿中,将该条款删去。今年5月,市人大在对《条例(草案)》提出第一轮修改意见时,又提出恢复 禁食 。
而对于此番 禁食 条款再度 隐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对于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以及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都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在车厢内饮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禁止。也有委员认为这种禁止行为不好执行,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禁食 可在 乘客守则 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昨天的审议中,代表们对是否 禁食 仍分歧较大,一些代表认为,一些如榴莲、臭豆腐等刺激性味道食物,还是应该列入禁止范围。
地铁安检
根据实际需要分级
此前,条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提出 人物同检 ,也曾引发广泛争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高效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然交通流量会大受影响。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应当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兼顾轨道交通运营的效率、便捷,建议由政府根据社会治安、运营、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乘客的安全检查。
草案规定, 由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 这意味着,地铁站是否 人物同检 将根据实际需要分级,一些重点地铁站要比普通地铁站的安检标准高。
室内禁烟
客房适度放开
此前,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曾规定:室内公共场所不再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一律禁烟。而此番对于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有所 放开 。拟针对宾馆客房、机场等一些特殊场所,如具备独立的排风系统,可划定吸烟区。
单人办公室仍禁烟
此前,在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讨论时,有建议将 工作场所 改为 共用工作场所 ,这意味着, 非共用 的工作场所允许吸烟。该意见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很多人认为,这是在为领导干部谋求福利。在二审稿中,表述仍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这意味着,单人办公室仍在禁烟范围内。
烟草广告
媒体禁发烟草广告
二审稿规定,禁止四类行为。包括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二审稿还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未成年人吸烟
学生面前教师禁吸烟
二审稿突出体现了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的重视。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同时,增加了禁止 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的规定。查阅:已获批28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线路规划详解图(更新中)查阅:2012年全国各省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概览(更新中)查阅:城市轨道交通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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