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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反垄断立法时机已成熟

发布时间:2021-10-26 21:50:47 阅读: 来源:结构管厂家

反垄断法为何1拖10年 ●如果1概要保持现状,何谈改革?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现有执法机关权限的变化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 记者:1994年5月我们国家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可是10年时间过去了,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这是不是是意味着反垄断法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还不需要反垄断法? 王晓晔:反垄断法1994年就列入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998年又列入了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反垄断立法的时机不是不成熟,而是已很成熟,不能再拖下去了。 记者:是什么阻碍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王晓晔:不外乎两大方面的阻力:思想认识上的阻力和来自行业、政府部门的阻力。 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气力过度集中的问题还不存在,中国的企业范围偏小,与世界500强相比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集中,而不是反垄断。 对这类观点,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许多有识之士早就作出反驳。道理很简单,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只是保护本国市场的竞争性,保证本国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中国企业的范围与美国相比确切要小很多,但这与反垄断立法时机成不成熟没有关系。 另外1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中国当前的突出问题是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不是通过反垄断法能完全解决的,因此目前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要求其实不迫切。 不可否认,行政垄断问题确切不是1部反垄断法就能够见效的,但是,反垄断法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动作出明确的制止性规定,这有益于政府官员明辨是非,划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自觉抵制背法行动。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决定已对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动作出了制止性的规定。这就是说,中国立法者已把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动纳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范畴。但是,虽然有上述规定,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仍然很严重,这只能说明上述法规效力不足,必须通过反垄断法来强化,而不能说明行政垄断问题不能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行,现行的《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势必要进行相应的修订,这势必会影响某些政府部门的执法权限,影响到某些机构和某些人的权利。但这决不是反垄断立法“目前还不现实”的问题。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现有执法机关权限的变化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1概要保持现状,何谈改革? 反垄断法主要是反行政垄断 ●反对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也是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 ●我国的行业协会目前还是1种半官方组织,是2政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弄所谓的行业价格自律就是1种行政垄断行动 记者:这也说明反垄断法其实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的。 王晓晔:反垄断法的1个重要内容是制止滥用市场安排地位,这个法律会成为遏制跨国公司市场权势的重要工具。 固然,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单单是为了遏制外国的垄断权势,而是要利用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我认为目前在中国,反垄断主要是反对行政垄断,由于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利会给市场竞争带来严重的侵害。 国内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任何国家对国有垄断企业都存在或明或暗的补贴。中国对国有企业更是普遍存在各种情势的补贴。因此人们常常批评国有企业是在吃国家的补贴或吃银行。打破垄断不但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财政补贴,而且私人投资进入那些国家垄断经营的经济领域,还会减少国家对这些部门的投资,从而使财政有能力把钱花到1些更需要的地方,比如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等。 在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如果单单反对企业的垄断行动,而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动,这个反垄断法就没有很大的效力。反对行政垄断,这是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特点,也是我国目前反垄断法最主要的内容。 记者:行政垄断有哪些表现情势,什么样的行政垄断行动会遭到束缚? 王晓晔:行政垄断有各种表现情势,包括逼迫买卖、地区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逼迫联合和制定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行政规定。 这些行政垄断中,部门和行业垄断大家都非常熟习了,主要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特别是1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为1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团体和1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仰仗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1般企业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 我要提示大家1点,我们常常看到某些行业协会要求企业依照协会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这是明显的卡特尔行动,是背法行动。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在目前还是1种半官方的组织厂房征地可以强拆吗,是2政府,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弄所谓的行业价格自律就是1种行政垄断行动。 记者:我注意到,反垄断法草案取消了对邮政、铁路、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企业的豁免规定,这些行业恰正是过去争议最多、最排挤私人投资的领域,反垄断法取消对这些公用事业企业的豁免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晓晔:这些企业过去都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由于它们都是与管道或网络相连。过去大家认为,建设两条管道或两个网络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所以强拆行政复议成功率高吗,这些行业的企业就有着自然垄断的地位。但是,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任何垄断都是以低效率和高本钱为代价的,即这些企业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从而就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也不会努力去降落本钱,改进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结果就是经济效益低下。所以,现在世界各国的潮流是,在所有的行业,包括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都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事实上,随着科技进步,这些行业也不再被视为是自然垄断,比如电信业。另外1方面,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市场优势地位,比如铁路部门。 反垄断法如何行之有效 ●由背法者的上级机关处理行政垄断行动是不公道的,反垄断的执法主体应当权威而独立,不但管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动,也要管辖政府的限制竞争行动 记者:反垄断法如何保证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能够行之有效? 王晓晔:对行政垄断,现行主要法律规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7条和第30条。根据第30条的规定,行政垄断行动的法律后果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法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我认为,由背法者的上级机关处理行政垄断行动是不公道的。有人举例,两个孩子打架,由其中1个孩子的父亲断是非,这就很难保证公正,这是其1。其2,这里的上级机关不是1个肯定的机关,更不是1个肯定的司法机关,上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1定具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另外,如果授权上级机关处理下级机关的背法行动,法律上就需要1整套关于立案、调查、听证、作出决定的系列程序,这类做法明显是不现实的。因此我认为,行政垄断行动也应当由反垄断主管机关1并管辖。也就是说,反垄断法不但要管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动,也要管辖政府的限制竞争行动。 固然,有人提出这样1个问题:你能管得了吗?我觉得关键在于国家的授权。如果国家给这个反垄断机构以足够大的权限,它就能够够承担这个责任。如果没有这个权限,没有这个权威,它固然就管不了。所以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重要。 记者:它具体会是个什么样的主管机关? 王晓晔:反垄断法草案目前还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规定。我想大概有两种可能,1种是建立1个独立机关,直接隶属于国务院;1种是隶属于商务部或其他什么部门。究竟采取什么方案,还在讨论中,但有1点必须强调,不论是什么样的情势,它都要有很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必须能够独立判案,在审理进程中不能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