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出台了新规-【新闻】
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出台了新规
城市在线新闻网12月15讯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上述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出台了新规。昨天,浙江省高院通报了相关情况,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车辆挂靠、承包、质押、维修和好意同乘等期间发生了事故,谁应承担何种责任?酒驾、代驾、学车、陪驾或代客泊车等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赔偿?这些纠纷,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或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难度。
件越来越多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表示,这跟近年来私家车增长迅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有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到底多到什么程度,许惠春透露了一组数字:浙江全省法院2008年受理了51012件,2009年受理了57109件,而今年前11个月就受理了63423件,年增长比例均在15%以上。
而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占到绝大多数,如今年前11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占到同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
许惠春说,这些案件中的大量纠纷虽然经过全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得到了妥善解决,但这类纠纷往往事关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或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为此,浙江省高院从2009年就开始调研,并邀请保监局、交管局、保险公司、仲裁委、省律协等相关单位,先后进行了多次专题研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省高院又对意见稿做了修改完善。
这个《意见》可以说是十易其稿,甚至十多稿后才出台的,今年7月1日已经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我们又听取了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意见后,才决定现在对外公布。 许惠春说。
焦点解读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公司的
商业险的诉讼不再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意见》规定: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的,受害方请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解读:这意味着如果车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对商业险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诉讼,一般不再被纳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一并处理,需要当事人通过另外的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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