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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偿【消息】

发布时间:2020-11-16 15:28:52 阅读: 来源:结构管厂家

被保险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自行车的型号数据未进入车管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故判决——

2015年5月,兰兰(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父亲兰某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和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予以承保,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兰兰。其中,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5000元,被保险人非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2015年10月,郭某驾车在停车开门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兰某相撞,造成兰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驾驶机动车停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兰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对兰某驾驶的电动车出具了鉴定意见:电动二轮车技术条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要求,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另查明,《电动车用户手册》及销售(保修)登记单均显示本案车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   兰兰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52500元,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为此,兰兰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其父亲兰某的身故保险金52500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并且已按合同约定退还其2192.54元保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提被保险人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的辩解,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兰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但并不能据此说明兰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赔情形,被告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电动自行车的型号数据未进入车管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根据对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该车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因此,兰某没有电动车驾驶证及电动车行驶证并非违反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亦非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实属主观不知、客观不能。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兰某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情形,故被告应按基本保险金额15000元的350%向该保险合同受益人即本案原告兰兰给付身故保险金。鉴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保单现金价值2192.54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保险人兰某身故保险金50307.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兰兰保险金50307.46元,驳回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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